新北市一名洪姓女子因缺錢,日前跟林姓男子口頭約定賣身包養一年,固定到他住處提供忄生服務。起先林男按次付款,後來因為次數過於頻繁,林男提議改為月結,並開了1張100萬元本票當擔保,洪女心想反正就算林男賴皮也有百萬入帳,於是欣然同意。
不料後來林男真的耍賴,於是洪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,但白嫖多次的林男早有盤算,他提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,主張「忄生愛契約」為無效契約,新北地院判林男勝訴。
哪些契約簽了也可能無效?這4種情形你必須要了解!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: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一般來說,基於民法的「契約自由原則」,當事人間所約定的契約,於法都是有效力的。只不過有一些特殊的情形,還是可能會有效力瑕疵,致使整部契約歸於無效。以下為4種常見的情形:
1.民法第71條:
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,不在此限。
2.民法第72條:
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3.民法第73條:
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4.民法第74條:
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。
依本案之情形,法院之所以判決林男勝訴,在於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,違反了民法第72條所規定的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」,契約從一開始就有效力瑕疵,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契約自始不具法律效力,自然也就無須支付半毛錢。